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本科生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的管理和認定工作,引導學生積極參加創新創業實踐活動,增強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能力,進一步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關于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的指導意見》(教高〔2016〕2號)、《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進一步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方案》(中石大京學〔2015〕9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創業實踐學分是指本科生在校期間通過參加創新創業訓練計劃、學科及創業類競賽、發明創造活動、創新創業講座以及開展創業實踐,取得成效,經審核認定取得的學分。
第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至少獲得2個創新創業實踐學分方可畢業。
第四條 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的認定范圍及標準按照《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細則》(詳見附件)執行。
第五條 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申請、審核與認定
1.學校于每年11月集中受理畢業年級學生的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申請;
2.各學院成立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對學生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存檔備案;
3.學工處負責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的最終認定。
第六條 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的記載與管理
1.通過審核認定的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由教務處于每年12月統一錄入綜合教務系統;
2.通過審核認定的創新創業實踐學分,2學分以上者成績為通過,按學生取得的實際學分記載。
3.創新創業類學分可以累計,溢出學分在畢業資格審查時可以用來替代本專業的專業選修學分,但替換學分最高不超過4學分。
第七條 在申報創新創業實踐學分過程中弄虛作假者,學校將根據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和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第八條 擬新增授予創新創業實踐學分的項目,須由組織單位提出申請,報學工處、團委審查,教務處批準通過后實施。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6級本科生起開始實施,由教務處、學工處負責解釋。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本科生創新創業實踐學分認定細則
項目 |
等級 |
項目學分 |
學科及創業類競賽 |
省部級及以上 |
獲獎 |
2 |
校級 |
獲獎 |
1 |
創新創業訓練計劃 |
省部級及以上 |
結題通過并獲得三等獎以上獎勵 |
2 |
校級及以上 |
結題通過 |
1 |
學術論文 |
中文核心期刊 |
2 |
發明創造活動 |
獲得專利授予權(有實用新型專利證書或發明專利證書) |
2 |
創業實踐 |
正式注冊公司(自主創辦運行半年以上且在學校備案) |
2 |
入駐學校創新創業實踐基地 |
1 |
參加講座、報告、培訓等 |
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類創新創業類講座、報告、培訓等 |
2 |
1.項目學分指該項目所有成員的總學分。
2.創新創業實踐學分可以累計,所有項目單項封頂2學分。
3.學科及創業類競賽項目,同一類型比賽不同級別之間不累計學分;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同一立項題目,不同級別之間不累計學分,均以參加的最高等級確定對應學分。
4.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類項目個人參加者可直接獲得項目對應學分,組隊參加者組長可獲得項目對應學分的1/2,其他成員分享剩余1/2。
5.學科及創業類競賽項目個人參加者可獲得項目對應學分的1/2,組隊參加者分以下兩種情況:(1)項目不設隊長,所有成員分享項目對應學分(2)項目設隊長,隊長獲得項目對應學分的1/2,其他成員分享項目對應學分的1/2。
6.學術論文和發明創造活動項目若由個人在學校導師指導下完成,可獲得項目對應學分,若由多人共同參與完成,學生第一作者獲得項目對應學分的2/3,其他成員分享項目對應學分的1/3,導師不計入成員人數。
7.發表的學術論文應是在學校導師指導下完成的成果,署名作者單位為中國石油大學(北京),由學院負責認定。原則上指導教師應署為共同作者;如未共同署名,則由學校指導教師出具書面證明是在老師指導下完成的。
8.創業實踐項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可獲得項目對應學分的2/3,其他成員分享項目對應學分的1/3。
9.學科及創業類競賽以每年團委競賽庫項目為準,不含文體活動。
10.創新創業類講座、報告、培訓等須在學工處備案才能予以認證。每參加一次計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