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對高校教職工因公出國(出境)手續的審批日趨嚴格,為保證我校教職工能夠順利出國,特擬定本須知如下:
辦理因公出國人員均需為我校正式在編職工(非京籍需來校工作滿一年),夫妻不得同團出訪。
所有教職工因公出國須持因公證件,持因私護照出國手續我處不予辦理。
所有因公證件(護照、港澳通行證)由我處代為保管。教職工在返回國內后應在兩周內將因公護照交我處存放,如在個人手中丟失,一律不予補辦。無正當原因未按規定時間交回護照、總結(電子版),國際合作處將不予辦理其報銷手續并停辦其各種涉外事務。
為保證教職工的順利出國,應至少在出國前30-60天向我處申請辦理出國手續(視不同國家簽證辦理時間而定)。因提交申請時間不足或提供的材料、照片等不合格延誤出訪的,責任自負。注意:距出訪時間不足15個工作日,將不受理本次出訪任務。
行政性出訪原則上出訪一個國家時間不得超過5天,出訪兩個國家不得超過8天,每次出訪不得超過3個國家和地區(含經停國家和地區,不出機場的除外),赴拉美、非洲航班銜接不便的國家的團組,出訪2國不超過9天,1國不超過6天。教學科研人員學術性出訪,按實際任務需要申請在外天數。所需訪問的任何一個外方機構均須出具邀請信(附訪問日程)。不得接受海外華僑華人和外國駐華機構邀請,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系或出具邀請函。
出國人員請注意在國外訪問、考察、講學等交流活動的停留時間,應嚴格遵守下發任務批件所限定的在外停留時間(已包含往返路途時間),不得擅自無故延長在國外的停留時間。
因公臨時出國應講求實效、厲行節儉、嚴守外事紀律,遵守當地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國家形象。如若護照丟失,應第一時間報告中國駐外大使館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出國人員回國后應及時上交護照及總結報告,取回費用發票。
應上級要求要求,所有因公出訪任務都需要自申請日起,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后辦理相關手續。
根據規定,因公出國購買機票應當根據厲行節約和支持本國航空公司發展的原則,優先購買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我國航空公司航班優惠機票。
本須知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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